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罚没物品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收、收缴的非法物品。
第三条 各监督科室在日常执法监督中,依法收缴或没收的非法物品,应及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第四条 依法收缴的非法物品相关科室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私分、变卖,相对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需退还收缴物品的,须经局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退还。
第五条 以下罚没物品在法律判决裁定(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予以销毁:
1、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桶装纯净水等相关产品;
2、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相关产品;
3、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等;
第六条 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1、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各监督科室所收缴的非法物品,收缴之日起两日内交给总务科,相关科室不得自行保管处理,总务科抽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办理入库交接手续。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2、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3、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各科室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4、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6、罚没物品保管人员按规定需出库的物品,经局长签字同意方可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7、对需销毁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证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8、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罚没物品管理人员私自挪用、调换、私分罚没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附 则
1、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